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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使用通知
2017-12-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于
2017年12月25日
起,全面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分为个人发票和单位发票。
一、
个人发票
在申请过程中,请直接在发票信息填写页面选择“个人”,发票抬头显示为:个人(申请人姓名),例如:个人(张三)。
二、
单位发票
在申请过程中,请在发票信息填写页面选择“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单位发票需要提供以下开票信息,请学位认证申请人务必准确填写。
1.
单位名称(必填)
2.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
3.
注册地址(选填)
4.
注册电话(选填)
5.
开户银行(选填)
6.
银行账号(选填)
学位认证电子发票将于认证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发到您指定的电子邮箱,请自行下载、打印使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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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东门外学研大厦A座201 邮编:100083 |
客服电话:010-82379480 传真电话:010-82378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