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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异议
为更好地保证所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和维护科学道德,有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现象,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者,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期限为自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起。书面材料应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提起异议者的姓名需要保密的,请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有关材料请直接寄送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邮编:100081。联系电话:68452829,传真:6845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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